软文情感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收款后恶意不开对方未纳税

收款后恶意不开对方未纳税

来源:软文情感网

在没收到货款也没开出的情况下是否要缴税?

某公司咨询,该公司是以一个月为纳税期的一般纳税人,今年8月份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了一批货物,货物已移送给购货方,当月该公司已参照同类商品市价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因购货方未付款而尚未开具专用,该笔销售收入9月15日前应申报缴纳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该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该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因此,对于该公司采取直接收方式结算货款的该项销售业务,尽管货物已移送给购货方且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是该公司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此时并未发生法定的纳税义务,该笔销售收入在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之前,无需缴纳。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