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处罚标准细分及认定要点,涉及银行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刑事追诉。重要界限在于造成的损失是否重大,超过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随着金融证券业的发展,对滥用职权承兑票据的不法行为需严厉惩治。
法律分析
一、如何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既遂的,处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会对当事人判刑五年以上。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规操作,承兑、保证造成损失五十万以上,会被追诉刑事责任。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如何认定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可以经营金融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
2、行为人在主观上主要表现为过失,即由于工作不负责,审查不严所致。
3、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行为。承兑系汇票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仅适用于汇票,其目的在于使承兑人依票据载明的义务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本条所称“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附属票据行为。
4、行为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违法承兑、付款、保证,使银行、金融机构被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证券业的发展速度也是十分快的,但是会有些不法分子,比如说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的票据进行承兑的,此时是需要被严厉的处罚的。
结语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既遂的处罚标准细分如下:对于个人或单位在票据业务中违反法规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罪时,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依法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若涉嫌违法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个人或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位,应予追诉。违法行为的主体为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观上为过失,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票据法规定的承兑、付款或保证行为,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金融行业秩序,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七条 【未载事项的推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四节 保证 第五十一条 【共同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