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普通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普通(含未打印的普通)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普通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普通(含未打印的普通)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普通代码、号码认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