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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该要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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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反驳证据、反证和新的本证三种不同的方式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双重含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第条只规定行为责任之不足,因而深具理论和实际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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