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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急类法律的立法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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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急类法律的立法方式包括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由、行业和企业颁布的应急救援管理的相关规章或条例等。包括预案在内的以企业发布令形式颁布的规定等。四是与应急救援活动直接有关的一些标准或管理办法。

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设立由本级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各有关部门和下级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条 县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上级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规规定由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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