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文情感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国家专有财产

国家专有财产

来源:软文情感网

国家专有财产: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5、无线电频谱资源;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7、国防资产;

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9、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10、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11、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地方依照法律、行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