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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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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十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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